行刑衔接——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2024年1月份,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孙某、马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时,依法对孙某、马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并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孙某、马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安图森林公安局以孙某、马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安图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孙某有自首情节,马某有坦白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情节,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孙某、马某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处理后,并不代表案件终结,也不等于不处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仅表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但不意味着不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我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对该案进行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后,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其依法对孙某、马某作出行政处罚。
下一步,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进一步强化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优化办案流程,规范案件办理,不断探索行刑反向衔接的新路径,统筹内外合力,答好实行反向衔接的有力监督这道必答题。
检察官说法
(1)什么是行刑衔接?
“行刑衔接”又叫“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
(2)为什么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