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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
时间:2023-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举字[1996]2号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受理、查办单位和个人对犯罪行为的举报,依法追究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工作。
第五条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发动群众;
(二)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
(三)初步调查(即初查)部分举报材料;
(四)开展保护、奖励工作。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民。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和鼓励群众举报。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要与公安、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建立协调、移送举报材料制度。
二、受理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报案、控告,也应当接受。
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方式提出。
第十二条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和犯罪事实。
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的,可尊重本人意愿。
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举报信函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盲文或者外文书写。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置举报接待室、举报箱、举报专用电话,公布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也可以在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地方接谈,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检察长应当阅批重要的举报材料,定期或者不定期接待群众举报。检察长接待日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文明接待,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七条 接受口头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接受电话举报,应当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十九条 对以举报为名无理取闹的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处理。
三、管理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暂时不具备查办价值或者经初查未成案的举报,可暂存待查。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要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举报中心要由专人管理县处级以上干部的举报材料(以下简称要案材料),按照规定承办要案材料的移送、备案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定期清理举报材料,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完善管理制度。
四、审查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确定专人迅速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重要举报材料,应当报检察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署名书面举报,经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约举报人面谈或者补充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经审查有以下情况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按规定移送: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三)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本院管辖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初查,查明举报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初查工作应当秘密进行。
第二十九条 初查工作一般由侦查部门进行。
举报材料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办理、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第三十条 初查由检察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 初查后,应当写出《初查情况报告》,提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材料,应当按照材料的性质和管辖分工,分别作出移送:
(一)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
(二)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是本院管辖的,附《举报材料查处情况回复单》,移送主管业务部门处理;不是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受理的要案材料,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逐项填写《检察机关要案材料移送、备案报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或者备案。不得瞒案不报,不得将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举报材料的移送、备案,应当在接受举报后的七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要及时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要案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可代表本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重要的举报材料。
第三十七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要查报结果的举报,应当在三个月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将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查办结果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对逾期未报查办情况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部门要进行催办,督促办理。
第三十八条 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处理的举报材料,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要进行催办。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举报材料的办理情况报告,要认真审查。对于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应予结案;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保护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检察机关在举报工作中必须严格保密制度:
(一)举报材料是在检察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二)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严格保密,严防泄露或者遗失。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四)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第四十二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调查属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举报内容与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七、奖励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第四十八条 奖励举报的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生效后进行。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建立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举报中心管理,专款专用。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第八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犯罪,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和“侵权”、渎职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二条 对举报经济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发给奖金。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第三条 对举报法纪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视具体情况,比照第二条给予奖励。
第四条 拟予奖励的人员和单位名单,由举报中心会同贪污贿赂检察厅、法纪检察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提出,报检察长审批。
第五条 发放奖金由举报中心负责。受奖人员,在北京的可通知本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其认为方便的地方领取;在外地的可委托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代发。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对被举报人作出有罪终审判决或免诉决定以后进行。
第七条 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所,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
第八条 宣传报道奖励工作,要注意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
第九条 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可以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在奖励基金建立之前,奖励经费从业务费列支。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主要有哪几种方式,采取哪种方式更好?

根据我国目前各有关机关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公民或单位可以采用的举报方式,主要有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和当面举报三种,现在互联网络形成一定规模后,网上举报又成为一种新型的举报方式。此外有的举报人还采用电传、电报、录音、录相等方式进行举报。
前三种常用方式各有所长,不存在哪种举报方式更好的问题。几年来的举报实践也充分证明,这三种举报方式都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大量犯罪线索,为反腐惩贪斗争做出了贡献。总之,只要线索具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采用任何形式举报都能实现举报目的。因此,举报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己的意向,选择适当的举报方法。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确实存在采取哪种举报方式更为适宜的问题。如遇到犯罪分子正在毁灭罪证或者将携款潜逃等紧急情况,采取信函举报,就可能耽误战机。这时候,应当发挥电话举报方便、快捷的特点,及时报告司法机关,以便司法机关迅速采取措施,制服犯罪分子。


匿名举报和署名举报

匿名举报是举报时不署真实姓名,而使用化名、或者署上“几名群众”、“正义之士”等,就叫匿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原因多半是因为害怕打击报复,他们一方面对犯罪分子的罪恶行为感到愤恨,一方面又不想给自己添麻烦。举报不署名,一时举报线索不个体,便直接影响查处工作。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检察机关受理的匿名举报,提供的线索大多数都不够完整或者不清楚,调查工作无从下手,又找不到举报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很难有令人满意的结果。另外,检察机关在查结案件线索后,还会将调查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如果由举报而破获案件的话,还可以根据破案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举报人没有署名,这些当然都不可能兑现。
在实际办案当中,由于举报材料往往有很多,我们对于署名举报的线索都予优先考虑。为及时有效地惩处犯罪分子,应当提倡署名举报。


举报失实和诬告陷害

开展举报工作,是保障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党和国家廉洁政务的有力措施。大多数举报人都是严肃认真而积极负责的,但是有些人的举报,并不是出于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而是要发泄私愤。这些人往往利用举报,捏造事实,故意诬告陷害人,这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
诬告陷害是故意捏造别人所谓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企图陷害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举报失实或者错告,和诬告陷害有着本质不同的区别。关键看行为人是不是故意的,举报人举报不实或者错告是因为对情况不十分了解或认识上误会。而诬告陷害则是出于发泄私愤等不良动机,完全是故意。
因此《刑法》在处罚诬告陷害行为的同时,也对举报失实作了明确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怎样打电话举报?

打电话举报是简便、迅速的一种方式,适合于举报紧急案件。如果写信或者其它方式,多半是要耽误时间,影响及时破案。
现在,各级检察院一般都设有专门的举报电话,并且派有专人昼夜值班,随时处理各种举报线索。如果您要举报,而又不知道当地检察机关的举报电话号码,可以通过当地电话局的“114”查号台询问,以免找错电话。您接通电话以后,先问清楚对方是不是检察院的举报中心,确认没有拨错号码或者串线以后,再讲案情。
其次对举报的主要内容要认真思考,做到心中有数,以免打电话时叙述不清,遗漏重要情况等现象的发生。为了方便举报中心值班员作记录,您说话要尽量简单明了,速度要放慢一点。重要的线索一定要说得详细一些,这对检察机关侦查破案是至关重要的。您报告完案情后,先不要着急挂掉电话机,您应该再问问值班员听清楚了没有,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这样就更稳妥了。为便于联系或反馈查处情况,举报人根据本人意愿,也可留下联系电话。


怎样写好举报信?

写信举报也叫信函举报,就是举报人把要举报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邮寄给有关部门的一种方式。这是目前群众举报最常用的方式。用写信的方式举报,对于住在偏僻地区、交通不太方便的群众比较方便,对一些情节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叙述得比较详细,也有利于保密。举报信的内容,可以是检举揭发各种违反党纪、政纪等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是检举揭发触犯了刑律的犯罪行为。当然,给检察院举报中心写举报信,要求举报的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行为。一封写得好的举报信,可以给检察机关的调查提供很多方便条件,使查处工作顺利进行,有利于“稳、准、狠、快”地打击犯罪活动。
那么,怎样写举报信呢?
一般说来,举报信可以分成开头、正文和结尾三大部分。在写开头之前,最好给举报信起个名,就象写文章那样,要有个标题。比如:“对张三贪污问题的举报”、“对李四受贿问题的举报”等等。这样,可以让举报工作人员对举报信的内容一目了然。
举报信的开头就像平常写信那样,顶格写上接受举报单位的名称,比如,“某某检察院举报中心”。然后,介绍一下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叫什么名字,男的还是女的,多大岁数,在哪个单位工作,担任什么职务,住在哪儿等等。如果被举报人有几个人的话,还要一个个分别写清楚。这样,可以使检察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个基本了解,也便于调查。
举报信的正文,应该详细介绍举报案件的事实。这是举报部门进行处理的基本依据,是写好举报信的关键,要力求把它写好。介绍举报案件应当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况和后果等等。这些内容应当尽量写得详细一些。有证明人或者知情人的,要把他们的姓名、单位、联系办法等写清楚。如果知道证人或者知情人和被举报人是什么关系,也应当写明白。
举报信的结尾可以说说自己对这个案件的看法,提出具体要求。
最后,举报人应当签上自己的姓名,写上写信的时间。
下面,咱们再来说说写举报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举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要随意夸大,更不能无中生有。在介绍案件情况的时候,不要把自己主观上的怀疑、推测和真实情况混在一起写,以免影响及时、准确地开展调查工作。
其次,最好在举报信中把您掌握的证据写清楚,说明这些证据是怎么来的。但是,不要把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原始书证和物证,比如象证券、票据等等夹在信里一起寄出,以免丢失。这些证据应当妥善保存起来,留到检察人员来调查的时候,当面交给他们。
最后一点,举报信要作为案件材料,存入档案中,因此,写举报信最好用钢笔来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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